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

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与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703民初108号
原告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住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四方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83582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广宽,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山路华盖山东苑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计144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艳

二〇一七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