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

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与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91民初4819号
原告: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延长段四方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翟广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翟广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淮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飞耀南路1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钢结构分公司、江苏淮阴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四方特种屋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