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16执1497号
申请人: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开发区雄州南路44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6年1月6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申请人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的(2016)苏0116民初2249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江苏丰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1180663.1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7月24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4日已履行金额188742.1元,现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本院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执行笔录、和解协议、撤回申请书等书面材料附卷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章跃辉
审判员*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助理审判员黄浩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