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423执6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吴圩镇区明阳农场部****。

法定代表人:李桂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8)桂14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84978.96元,利息69165.58元,案件受理费20628元,合计人民币674772.5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履行本院(2018)桂14民终46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登记信息进行调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并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74772.54元。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且本院已将案件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农恩华

审判员  吕 云

审判员  苏 妮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梁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