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22执16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1月31出生,住广西横县。

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吴圩镇区明阳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05266J。

法定代表人:李桂玲。

**与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20)桂0122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货款6769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92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不动产、银行、车辆、工商等方面进行查证,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明才

审判员  杨 庆

审判员  梁伟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