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423执474号之九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个体户,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代理人:***,广西君桂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吴圩镇区明阳农场场部****。
被执行人:***,女,196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1423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南宁市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2018)桂1423执4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苏妮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农毅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