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12797号
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常熟市华信科技有限公司、常熟东飞仓储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丽杰
书记员 黄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