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市百盛花园北区业主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581民初13660号

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开发区澎湖路。

法定代表人:高建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贻,江苏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昭文路建业商住楼**幢**。

法定代表人:李振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百盛花园北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常熟市**盛花园**区。

负责人:李太尧。

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公司)与被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星物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根据被告蓝星物业的申请,本院依法追加常熟市百盛花园北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本案依法转换成普通程序分别于2017年5月24日、2017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贻、被告蓝星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迪凡、被告业委会负责人李太尧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12月19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大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燕贻、被告业委会负责人李太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蓝星物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门禁系统工程款人民币4871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蓝星物业支付原告门禁系统工程款人民币30817.36元;2、评估费、诉讼费由被告蓝星物业承担。事实和理由:蓝星物业与大东公司关于百盛花园门禁对讲管理系统签订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门禁对讲管理系统造价48710,工程总价一次性包干:RMB48710元。原告早已帮被告安装好了门禁对讲管理系统,但被告说让原告找业委会要这个工程款项。

被告蓝星物业辩称:1、本合同项下的门禁系统由小区各业主占有使用收益,所有权属于各业主,工程款由业委会来支付。2、本合同是业委会要求物业去签订的,责任及付款义务应由业委会承担。3、在物业公司合同到期如果要撤出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可能将本合同项下的门禁系统拆走,因为该系统是业主使用的。4、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部分零配件是由物业公司人员安装的,且在质保期内出现问题后也有部分问题是由物业公司自行购买零配件后自行安装维修的。

被告业委会辩称:合同第2条,物业和施工方的合同在哪里?物业公司要维修,我们提出要合同及报价单,门禁系统是没有合同的,我们不知道价格是多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16日,业委会向蓝星物业出具证明一份,载明:“百盛花园(北区)75只电子门禁自蓝星物业接管前已存在问题,现委托蓝星物业全面整改,动用公共维修基金维修,以实际报价为准,送报房管局审批。”

另查明,蓝星物业作为甲方、大东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甲方现委托乙方承担常熟百盛花园智能化管理系统的设计和安装工程。制作内容:门禁对讲管理系统。双方的责任和义务: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楼层施工用电、用水;并提供施工现场专用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仓库,以保证乙方能如期完成工程工期。并承担以下义务:按时对工程、施工及工程进度实施监控和验收。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的时间和进度1、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至安装调试完毕,共6个月。(工期日为2015年1月至2015年6月)……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一次性包干:48710元。合同还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大东公司对常熟市百盛花园门禁对讲管理系统进行了安装。

审理过程中,对常熟市百盛花园门禁系统工程,本院依法委托江苏天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进行司法鉴定,2017年11月23日,江苏天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关于常熟市百盛花园门禁系统工程的工程造价鉴定报告”,鉴定结论如下:2017年11月16日,经过现场的勘察,四方对现场更换的材料进行了工程量和品牌的确认,并且四方都在情况汇总上签证确认。工程合同价为48710元,审定价为30817.36元,核减17893.64元,核减率36.73%。对该报告,原告大东公司同意按该报告计算,被告业委会认为金额偏高。

审理过程中,关于涉案门禁系统工程的情况,本院向蓝星物业经办人凌某进行了调查,凌某陈述他们是经过招投标进入的小区,当时做三大块:监控、道闸、门禁。物业是配合业委会要求四家工程队做报价,由业委会在四家中选中一家即大东公司。选中后就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有很多问题,后来让大东公司进行整改。按照房管局要求跑公共维修基金的需要业主先签字,公示后再施工的。业委会说反正是为业主办事,业主肯定会认可的,然后没签字就施工了。对业委会的证明,当时是其要求业委会出具的,后来公司存档了,该证明没有给大东公司看过。对该调查笔录,原告质证认为无异议,对委托情况,原告认为做工程开始其不知道的,其在开庭时才知道。被告业委会认为业委会委托蓝星物业做的都是按照流程的,但下面的手续是物业公司去做的,对证明,其没有向大东公司披露过。

以上事实,有证明、合同、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调查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蓝星物业接受业委会的委托对涉案门禁系统进行改造。蓝星物业以自己的名义与大东公司订立合同时,大东公司不知道蓝星物业与业委会之间的代理关系,现蓝星物业对大东公司不履行义务,诉讼期间,其向大东公司披露其是受业委会的委托,大东公司可以选择蓝星物业或业委会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审理中,大东公司选择蓝星物业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蓝星物业与大东公司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大东公司完成了门禁系统的安装工作,蓝星物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蓝星物业抗辩合同履行过程中有部分零配件是由物业公司人员安装的,对此大东公司予以否认,其认为后来维修的时候可能是物业的电工安装的。业委会认为是原告安装的,物业是去修过的。对此,被告蓝星物业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抗辩,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百零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门禁系统工程款30817.3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3000元,原告常熟市大东智能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常熟市蓝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1500元。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 判 长  朱 剑

审 判 员  邵 英

人民陪审员  刘树英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佳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