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56民初2278号
原告:黄**,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武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剑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体运村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362096512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与被告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于2022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承担。
审 判 员 刘 凯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高 松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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