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22民初798号
原告:**,男,1973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原告:***,女,197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台县潼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先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住所地:三台县***绵三公路北段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先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四川汇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重庆先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