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李珂、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4民初24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珂,男,汉族,生于1985年6月19日,住四川省安县。 被申请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体运村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珂与被申请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2020)川0704财保6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李珂所有的由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19)川3301执1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到期债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文柱全的其它财产,以上保全的财产价值以120万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珂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李珂的全部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文柱全、李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作出(2020)川0704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7月26日始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履行时间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若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本金返还义务,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李珂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5月18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07民终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20)川0704民初第244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四川汇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珂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规定,裁定如下: 以120万元为限,解除对申请人李珂所有的由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2019)川3301执18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确定的到期债权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冯 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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