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邦城市(上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09执恢9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上海政邦招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189号1幢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邦公司)与被告苏州共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鸣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年1月29日,本院受理原告政邦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共鸣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请准予追加**为履行(2017)苏0509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2019年6月17日,(2019)苏0509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作为(2018)苏0509执7989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2017)苏0509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共鸣公司的付款义务。后**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7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2年5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申6664号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2018年10月12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首次执行,案号为(2018)苏0509执7989号。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苏0509执恢108号。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共鸣公司11679元、**51866.95元,共计执行到位金额63545.95元;2021年9月15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苏0509执恢974号,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448133.05元,申请执行费6622元。后申请执行人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恢复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恢复执行申请,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9执恢9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案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可予以恢复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