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2民初45570号之一
原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沿公路******(上海崇明森林旅游园区)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1398号阿里中心T2座4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仍可适用独任审理。
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