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09民初11666号
原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39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共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星沪平公路北。
诉讼代表人:***,苏州共鸣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共鸣实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诉讼费预缴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预缴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