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苏0509执恢184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原单位名称:上海政邦招牌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189号1幢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苏州共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区黎里镇黎星沪平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邦公司)与被告苏州共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鸣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509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共鸣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政邦公司于2018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苏0509执7989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共鸣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共鸣公司银行存款11679元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共鸣公司有证券、车辆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裁定(2017)苏0509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2019年1月29日,本院受理原告政邦公司与被告**、第三人共鸣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诉请准予追加**为履行(2017)苏0509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2019年6月17日,(2019)苏0509民初19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追加**作为(2018)苏0509执7989号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其尚未缴纳出资的50万元范围内承担(2017)苏0509民初5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共鸣公司的付款义务。后**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9年11月28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5民终7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苏0509执7989号、(2020)苏0509执恢108号分别执行到位共鸣公司11679元、**51866.95元,共计63545.95元。本案恢复执行标的520341.06元,执行费7603元。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失信告知书、限制消费告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
2、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苏州共鸣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进行高消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对**进行限制高消费措施。
3、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共鸣公司、**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2015年登记贝纳利牌浙D×××××小型车辆,上述车辆查封期限自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7月5日止,但因车辆下落不明,上述车辆无法处置。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查封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4、2021年6月10日,苏州市**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9破申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苏州共鸣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509破96号,苏州共鸣实业有限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
5、本院向苏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共鸣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苏州市××区××经济开发区××路××彩虹岛花××号的房地产,查封期限自2020年1月7日至2023年1月6日止,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名下的房地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已设定高额抵押,故暂不予处分。
6、本院向被执行人**户籍地涟水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本院网络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436285.7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10545元,执行费7257元,(2018)苏0509执7989号、分别执行到位11679元、51866.95元,共计63545.95元。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约谈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申请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