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9836号
原告(案外人):***,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189号1幢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全部案件受理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