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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9民初9836号 原告(案外人):***,女,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黎安路1189号1幢E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政邦标识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向***送达了催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未在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全部案件受理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