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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宁 海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26执2655号之十三
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城关人民大道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0407431H。
法定代表人:严恩威, 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金学成,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084781050R),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七路7号。
法定代表人:赵寿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民终28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执行款68244307.38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35644.31元、诉讼费3833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已委托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海县桃源街道金山国际广场的不动产,其中部分不动产已拍卖成交,另案债权人河南九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以(2021)浙0226 破申27 号裁定书受理对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本案截止目前总计执行到位执行款340188.51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腾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26执265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林 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 书 记 员 安永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