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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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26民初2455号
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2040743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人民大道1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1116357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与***、**同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68元,减半收取3284元,由原告***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