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0078号
原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72014427。
法定代表人:洪春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新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32W4W。
法定代表人:刘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依法减半收取15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洪震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虞振华
书 记 员 金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