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绍兴富瑞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10078号

原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772014427。

法定代表人:洪春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樑,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新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8832W4W。

法定代表人:刘磊。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2元,依法减半收取153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合计28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洪震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虞振华

书 记 员 金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