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8民初73***号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彦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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