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与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26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柯商初字第666号
原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讼代表人:虞伟庆。
委托代理人:***。
被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海纳体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