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0)冀0104行初32号
原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石家庄市桥西行政审批局撤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原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齐玉华
人民陪审员 魏艳萍
人民陪审员 赵 芸
代书 记员 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