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3民初675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与通南路交口东北侧仁恒海河广场5-2-2001。
法定代表人:张达一,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A座2-201-202。
法定代表人:由焕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增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天津锦丰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津0113民初675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丽萍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毅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