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2民初13018号
原告:***,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盈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告:虞丙欢,男,198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第三人: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
法定代表人:由焕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由玉红,女,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与被告***、虞丙欢、第三人河北相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56.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孟令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晓斌
书 记 员 徐宝祖
速 录 员 郭 丽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