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583民初567号之一
原告: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迎宾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958694105。
法定代表人:闫昌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07095349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元,减半收取计307元,保全费1020元,共计1327元,由原告枝江市宏强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