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607民初877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黄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职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