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1民终4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镇顺河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浪,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8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鄂州市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文星大道102号。
法定代表人:涂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福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融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烟草公司鄂州市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15)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达成和解,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922元,减半收取4461元,由上诉人武汉第六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白瑞
审判员周晨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