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智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汇鑫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83执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智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健康巷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9325573-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汇鑫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号湖北商务大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9793727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昌智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汇鑫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新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5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宜昌智星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许超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