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民终3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送达确认地址)。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山东恒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宝山街道办事处南石社区(送达确认地址)。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军,男,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友,男,196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送达确认地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张新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391民初5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后,经当事人同意,依法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明确表示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张文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树学
书 记 员 李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