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605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裕民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114X2。
法定代表人:张三捷。
被告: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开发区石桥办事处南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38522829。
法定代表人:王业春。
第三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石桥南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21326G。
法定代表人:王立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
二、如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33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