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淄柴动力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91执保157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裕民路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16410114X2。
法定代表人:张三捷,董事长。
被告: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石桥办事处南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238522829。
法定代表人:王业春,董事长。
第三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区石桥南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265121326G。
法定代表人:**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600,000元。
二、如被告淄柴动力有限公司、淄博开发区正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4,60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凡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田春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