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322执恢15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3日生,汉族,淄博市张店区村民,住。
被执行人: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石桥街道办事处南石社区。
本院在执行**与淄博裕民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新商初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