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742号 申请人:***,男,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120666。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根据已经生效的周劳人仲案字(2023)第110号判决书于2023年07月1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210005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人申请对其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网络资金210005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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