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6464号 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双***迪西路。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102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9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9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淄博新昇混凝土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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