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03民初3340号
原告:***,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9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开发区***10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起*****2组109号,系单位员工。
被告:山东民泰实业集团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53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民泰实业集团淄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