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诉前调4208号 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1206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潍坊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李廒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MA3RTA8E8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34774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凯盛新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77867.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9977867.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 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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