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2财保1017号 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47812066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双****公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8347741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864404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8644046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金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