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和县三召灰厂与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冬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527民初940号
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
地址南和县三召乡南大召**。
负责人:***
被告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邢台市临城县北环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
第三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与被告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撤回对被告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南和县三召灰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