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临执字第7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银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城县人民法院(2012)临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家庭财产,其妻子***名下的冀E×××××低速车予以查封,车辆由被执行人***保管,不准转移、买卖、过户,限被执行人***在叁日内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处理该车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