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3民监3号
申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住信阳市。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岳学明,男,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信阳天宇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怀宇,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63423485R。
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岳学明、信阳天宇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2019)豫1503民初70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潘 弢
审 判 员 吕寿春
审 判 员 陈让礼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晓
书 记 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