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天宇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503民初3256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11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管理区十里河村9组595号附4号,身份证号413025197006117516。
被告***,男,汉族,1973年2月2日生,住安阳市内黄县楚旺镇查庄村1号,身份证号41052719730202547X。
被告信阳天宇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商怀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媛媛,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信阳天宇建工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2015年9月27日,被告***、信阳天宇建工有限公司欠到原告**防水工程款35000元,2016年1月28日付给了15000元,下欠2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信阳天宇建工有限公司限于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劳务款20000元。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信阳天宇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