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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恩施市富来顺钢管扣件租赁站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鄂2801执103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富来顺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鄂2801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应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富来顺钢管扣件租赁站租金30186.8元、扣件洗油费3187元、人工费2775元、车费2700元、扣件赔偿费6117元、顶托赔偿费3360元、违约金9056.04元、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以上共计62881.84元以及案件受理费504元和保全费6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账户共计64848.84元,其中64005.84元通过系统支付到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富来顺钢管扣件租赁站经营者***的账户,申请执行人恩施市富来顺钢管扣件租赁站同意接受。另外,843元支付到本院执行费专户。 本院认为,(2021)鄂2801民初558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