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执7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0500MA4AR66Y3A,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深圳二路12-7-107号。 经营者:***。 被执行人: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53408692D,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鄂059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租金、维修费、装车费、卸车费127567.82元、赔偿52075.06元及租金(据实计算)、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62元、逾期利息等。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扣划33143.16元(相应执行费397元、剩余32746.16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其余未能执行到位。此外,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同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2021)鄂0591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