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与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591民初42号 原告: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深圳二路**。 经营者:***,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呈,湖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代码9142282875340869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高新区宏远建材租赁部诉被告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281603.7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81603.7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梅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