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执3311号
申请执行人:**权,男,土家族,生于1964年12月13日,湖北省鹤峰县人,户籍登记地:鹤峰县,现住鹤峰县。
申请执行人:***,男,土家族,生于1962年5月6日,湖北省鹤峰县人,户籍登记地:鹤峰县,现住鹤峰县。
被执行人: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沿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753408692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权、***与被执行人湖北鑫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权、***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鄂2801执3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