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海建设有限公司

泌阳县玉南石材有限责任有限公司与杭海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776号
申请人泌阳县玉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杭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58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杭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979107.154元。现泌阳县玉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与杭海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杭海建设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x内的存款979107.154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