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海建设有限公司

泌阳县玉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杭海建设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民初18618号
原告泌阳县玉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海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泌阳县玉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泌阳县玉南石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9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6795.5元,下余6795.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杨 宁      
书 记 员     赵玉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