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0182民初291号之一
原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旭公司)与被告杭海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64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傅海燕
人民陪审员 陈小寒
人民陪审员 李大群
书 记 员 王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