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湘0112民初6451号
支持起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原告:罗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某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罗某与被告湘潭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2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支持起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退回购房款44631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4463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起诉所花费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6月20日签订湘潭恒大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原告向被告认购湘潭恒大华府11栋19101号房屋。认购书签订当日,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2万元定金。随后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被告支付第一笔首付款43644元以及80元住房产权登记费。2020年9月底,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认购书的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被告还应当向原告退还购房款44631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要求被告按约向原告退回购房款,但被告一直未退回。因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某公司辩称:1、关于房款退款金额44631元被告有异议。被告已实际收取原告缴纳房款63644元及代收费用80元,因原告退房造成被告已支付房屋的佣金部分应从退房款中予以扣除,经核实该笔成交已支付老带新奖励佣金19093元、置业顾问佣金3182元两笔无法扣回,原告因个人原因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告书面申请退房并签字,同意扣除佣金后合计退款金额为41449元,双方已就该笔退款金额协商一致,故被告同意流程审批结束后退款41449元。2、关于退房房款利息被告不予认可,因为购房合同以及无理由退房承诺书中并没有约定利息,另该退房款流程正处于公司审核中,并非被告无故拖延。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事实一致。
另查明,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向被告某公司申请退房,双方就退房事宜及退款金额协商一致并签订《退房审批表》,同意扣除佣金后合计退款41449元。
本院认为,被告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双方协商解除房屋认购的事实,故本院对该事实予以确认。关于退款金额,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退房审批表》中已写明具体的应退款金额及其组成,原告已签字确认,应视为其认可上述退款金额,双方已就退款达成了一致。故本院采纳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返还房款以及办证费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退款金额为41449元,原告诉请中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解除认购后,被告至今未返还房款,构成违约,应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一年期LPR标准计付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相关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湘潭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罗某返还购房款和代收费合计41449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从2022年6月16日起计算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罗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计458元,由被告湘潭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实行一审终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的民事案件,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