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681执恢372号
申请执行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NDBGA86。住所地邹平市韩店镇东白村。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被执行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UE5370。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社区逸秀新村46栋华富锦大厦1412。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
申请执行人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6民终5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深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双双